預售屋轉讓「免核准」新增一項 可部分或全部給一方
去年上路的平均地權條例,針對預售屋禁止轉售給第三人部分,有四項情況可免提出申請變更契約,近期內政部預告,新增當夫妻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(民法第1030條之1)而轉讓預售屋,也無須經過核准。
原本已有的免核准四項狀況包括一、配偶、直系血親、兄弟姐妹間的轉讓;二、買受人死亡辦理繼承;三、因公司合併或清算而轉讓;四、預售屋取得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前。此次再新增當夫妻法定財產至關係消滅後,依法辦理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,由夫或妻一方全部或部分承受,無須申請核准讓與或轉售。
內政部表示,考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以夫或妻名義簽訂之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書,於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,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所為之剩餘財產分配,為其一方之法定權利,與買受人契約讓與或轉售行為有別,因而修正相關規定。
舉例來說,在婚姻期間由丈夫購買預售屋,當兩人離婚時,就代表法定財產制消失,此時妻子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可將預售屋權益部分或全部分配給妻子,不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即可變更;不過,若是雙方決議以買賣契約轉售給第三人再分配現金,因涉及契約讓與或轉售,仍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。
內政部提醒,「平均地權條例」必須經過內政部核准轉讓的項目包括買受人因非自願離職,且逾6個月未就業;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,且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;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之房屋,因災害毀損而須另行租屋;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因重大意外事故,致他人死亡,或其重大傷害經認定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;原買受人死亡,其繼承人無意保留;以及共同買受人間轉讓等6種情形,且讓與或轉售戶數或棟數,全國每兩年以1戶或1棟為限。
地方機關也提醒,預售屋買賣契約要到買受人於完成過戶登記取得建物產權後,才不再受換約限制,買方若違規換約轉售,按交易戶(棟)數處50萬至300萬元罰鍰,提醒民眾應留意各項限制及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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